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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简介

来源:河北农业网 发布时间:2020-02-20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简介

  我会创建于2009年11月9日(原河北省农业经济技术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李中贺,办公地址为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07号。现有179家企业会员,91位个人会员。2017年被民政部审定为4A级社会组织。常设机构:财务部、综合部、培训部、检测查验法律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网络信息宣传中心,分支机构: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广宗县办事处。

  本会紧紧围绕“三控一促”的服务理念,即:防控法律、财务、质量风险,促进产销融合,汇集法律、财务、检测鉴定、电子商务、物流等行业专家和专业公司。服务于万众创新创业全过程,让涉农企业和创业的小微企业少走弯路。

  2009年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服务理念,为全国涉农案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工作,得到了各级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与认可。

  2016年经司法局批准成立了河北省农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减少了上访、信访、诉讼,使农业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缓解了法院的诉送压力。结合自己的团队优势,强化服务理念,拓展服务领域,准确定位,多措并举,谋划发展,重点做了以下服务:调研、培训、推广、交流、咨询、服务等。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化发展理念,积极承接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服务效果比较显著。

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简介

  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9年11月17日,该中心是我省首家农业类司法鉴定机构,填补了我省涉农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空白。对此,省内各大主流媒体做了相关的报道,各大主流网站均转载,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心现有司法鉴定人62名,辅助专家108名。包括种植、林业、林果、植保、水产、畜牧、农机等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和农业损失司法鉴定。对在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全面小康的进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坑农、害农损害农业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农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问题,根据司法机关委派或当事人委托,如: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小麦玉米鉴定、河北省涿廘县人民法院委托收鉴定渔业损失、西充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养殖业重建的经济损失鉴定、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技术处委托环境污染类鉴定等,大小案件1200多起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农业方面的问题、事故进行司法鉴定,为解决涉农案件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农村电商简介

  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开展网上创业。我会创建了风控服务平台。为产品进城打开了一条路。农村青年可以0元入住风控平台,引导农村青年加入创业大军。为了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带动农村青年创业,全面开展农村电商工作,正确引导农村青年实现创业梦,发挥农村青年的积极能动性,建立一只年轻的、有激情的电商营销团队,为拓宽农产品的销路,服务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我会是帮扶中小微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财务风险、产品质量风险,促进市场占有率的综合服务平台,本平台以拓展质量增信、服务增值、大宗易购的生态圈为宗旨,以突破企业“三控一促”的发展瓶颈和破解诚信危机为切入点,营造质量可控、服务至上、全民营销的服务理念。我们以提供最便捷、最专业、最权威的机构和专家为支撑,实行一对一全程跟踪创新模式,全过程一站式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是实现多方共赢的大质量、大供求、大健康的总目标。

  农村电商是当下促进农村市场活跃,实现农产品增值,提高农民生活必需品质量,降低农民消费投入的新兴产业,也是增强地方产品实现全民营销的全新模式,同时,能让更多农村青年实现创业就业的梦想。

农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我会经桥西区司法局备案,成立了“农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不仅调解纠纷,还重新合理分配了社会资源。与社会法律资源相结合,将专家学者、退休法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人吸收到了调解当中。调解委员会立足于纠纷快捷高效解决,对于繁琐程序进行了大量节省,对当事人诉讼成本也给予了节省,调解方式多样话,通过说服教育、政策、案例和法律等,影响当事人,实现纠纷化解。

  调解委员会防止了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化解了诉讼的高压力。降低了法院压力。让法院拥有更多的物力、时间及人力投入到更为复杂多样的纠纷处理中。

  调解委员会经过逐步完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呈现出哪里有矛盾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的可喜局面。

  大力发展微订单签约单位,深入实施“一村一品”

  微订单签约保障了食品质量安全,消费才和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加强了商品质量管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完善质量可控手段、突破诚信危机瓶颈、务实创新”的精神,依托风控平台总体部署,实现了全产业连食品安全监督、监控。营造了公开透明的生产环境,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杜绝了违禁农药、激素类药剂的使用。联合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低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同时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与各级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实行订单农业,让顾客了解安全生产全过程,确保食品安全生产链条可操作性。

  充分利用联合会和农业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资源,对蔬菜、林果、林下种养殖、特种种植、杂粮等专业,提供专业服务。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及农时季节,因地制宜,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培育了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

农业专家评审顾问团

  我会先后聘用农业专家81名,大部分专家具有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我省农业领域具有权威性:部分专家还担任过国家级农业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由这些专家组建的农业专家评审顾问团,定期组织行业培训,推动科技下乡,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深入农民田间现场指导答疑解惑,组织农民集中培训,实现了“手把手,面对面”的技术培训指导帮扶服务。为农业技术和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开发,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制定各种防治农业灾害预案和实施方案。

  农业专家评审顾问团的组建夯实了协会的服务根基:专家队伍的多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效提高了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服务质量。

菜篮子工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示范县建设促进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质量安全可控,市场波动可控的可持续发展规道 ,本联合会大力发展日光温室大棚,确保周年正常生产、季节均衡供应。开展标准果园高效示范创建活动,发展培育了特色果品。推动果品向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方面发展。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扩大了养殖面积,做大冷水鱼、中华鳖两大内陆特色产业。“菜篮子”产品国工集中区的建设,分为了分拣清洗、分等分级、整理包装、预冷处理、速冻保鲜等提高了产品利用率和附加值。

专业技术培训为早日脱贫加油

  2017年3月受广宗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委托定期开展培训班。主要是为切实贯彻落实扶贫工作“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让农民持续增产增效,结广宗县扶贫工作要点和三园六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专家针对贫困群众、葡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场主等人员开展了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技能为增产手段,以质量为发展纲领,开展了理论+实践的葡萄产业种植技术发展与发展专业的培训。接下来陆续开始对土壤改良、栽培种植管理、品质保障方法、互联网营销、品牌策划的培训。使农民快速摆脱贫穷,早日走向小康生活,共同实现中国梦。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英文名称为:hebei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e risk prevention & control。缩写为HAARPC。

  第二条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是由河北省法律、财会、质量等相关服务行业的机构,以全过程风险把控和解决经营中的实质问题为纲领,组织涉农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与国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联合生产、物流、销售、科研、咨询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质量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促进国际与国内市场的有效衔接,从事和热心于农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的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内知名专家自愿组成,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 团结、组织全省从事和热心的服务机构、农业生产与经营发展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涉农行业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的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任务要求,积极开展现代农业与技术创新交流合作,研究国家政策、方针、战略、法规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学术和交流;

  (二)推广应用“三控一促”在农业经济发展成果和先进理念,编辑《河北农业》网站,普及安全种养殖知识;引导“微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三)对现代农业、安全农业、旅游农业、订单农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四)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风险防控措施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三控一促”服务过程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六)开展农村电商、质量管理、法律维权、科技推广等培训活动,提高涉农业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全省农业生产经营创新、创富竞赛活动;

  (七)促进全民监督的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经营、建立以质量、诚信赢市场的良性循环体系;

  (八)组织法律、财务、质量、电商平台等服务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围绕“三控一促”的推广应用,为涉农企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化质量服务,形成生态圈。帮助各环节实现良性运转,降低成本、确保质量、拓宽销售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会员搭建互助、互帮的相互包容服务平台;

  (九)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农商交流与合作,发展国内外涉农经济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开展农业风险防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总结交流先进经验,促进科学管理;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入国内外对农业的投资和高新技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从事和热心于法律、财会、质量等相关服务行业的机构,农业生产与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财会、质量、农资农产品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和热心于农业风险防控事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管理干部、技术作业人员和积极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协会工作人员核实会员申请信息后,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 “三控一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监督本会服务过程,逐次服务履行评分,对服务不满意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

  (六)不得组织、参与有损协会的一切活动;

  (七)禁止未经许可,以协会的名义行使个人行为;

  (八)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主席一名,监事一名。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业风险防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增;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个人投资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 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个人投资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心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有盈余时,可优先偿还个人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农业风险防控联合会

  2016年 4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