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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子随母姓”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4-11-08
张某(女)与金某(男)于2014年3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2023年7月,张某与金某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另,双方还口头约定,若张某配合金某将儿子改随父姓,金某就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因抚养费问题,张某多次与金某协商未果,遂于今年8月诉至仙桃法院,请求金某按约支付抚养费。
“当初说好了的,孩子随我姓我才支付抚养费。”审理过程中,金某辩称,张某拒不配合自己更改小孩姓氏,按照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张华决定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纷争。
“不管孩子随谁姓,你们都是他的父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姓氏而发生任何改变。”“孩子现在正处于成长教育的关键期,你们离婚给他带来的心理伤害并未完全褪去,现在更改姓氏对他的学习生活也是不利的。”张华分别与张某、金某进行沟通,并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给金某讲解了子女姓氏更改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在厘清“事理”、讲清“法理”、道透“情理”的基础上,解“法结”、化“心结”。
“法官,我也不是非要孩子改姓,主要是怕他长大了不认我。”在张华的解释沟通下,金某讲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
“孩子现在都这么大了,只要你用心倾听、真切关心,我相信无论他和谁一起生活、姓什么,你和他都是彼此最亲近的人。”
“我知道了法官,我愿意按约按时支付抚养费。”
最终,金某同意张小某随母姓,并承诺会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传统,孩子出生后一般跟随父亲的姓氏,“子随父姓”的思想根深蒂固。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的变更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即应由其父母协商一致。离婚后,一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故姓氏可以依法变更,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本案中,金某以张某不配合其更改张小某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金某应及时更正,按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它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