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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校内撞伤教练,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交强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5-04-07
2023年11月,马某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驾校实训场地练车时,不慎将该驾校教练刘某撞倒,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身体三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九级和十级。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认定该事故地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未予立案。
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某驾校、马某及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2024年10月,刘某将三方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驾驶教学中,刘某及马某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责任大小,刘某、马某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马某作为驾校学员,在学习驾驶技术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驾校为肇事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故马某造成刘某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教学场地,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辩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的车辆为教练用途,却仍与驾校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保险合同,该格式合同并未排除车辆在训练场地行进中发生事故属于保险机构免责的范围。所以对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理由,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4.64万元;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驾校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22.87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刘某以赔偿责任划分不合理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驾校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负3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妥,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